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?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,伤后即可进行鉴定。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,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。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,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。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,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,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。 疑难、复杂的损伤,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。
伤情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《公安机关鉴定规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: (一)《鉴定委托书》; (二)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; (三)委托鉴定的检材; (四)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; (五)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。 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(包括现病史、体格检查、手术记录、出院小结、各种检验报告、影像学检验报告)等复印件(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,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)、影像学资料(X片、MRI片、CT片等胶片)及其他医学资料。 除特殊情况需要上门鉴定的,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,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。